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没有制定专门的国防教育法,有关国防教育的规定主要包括在《义务兵役法》、《民防法》、《灾害保护法》、《紧急状态法》等法律以及国防白皮书中。《义务兵役法》规定了对依法服兵役公民进行国防教育和军事训练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等。《民防法》规定了民防人员训练的方式和要求。《灾害保护法》规定灾害保护力量的训练,公民抢险自救知识与技能的培训。《紧急状况法》规定了公民战时的义务和责任,国防白皮书中明确规定了实施国防教育的机构与任务,政府各部门、新闻各部门、新闻和舆论机构、军队在国防教育中的职责与工作,宣传教育的内容等。同时要求公民承担因防务需要而应尽的个人义务,家长和学校对青年一代进行国防教育的责任。
德国国防教育中,军队的军事训练、预备役训练和民防人员训练起重要作用。德国实行普遍义务兵役制,法律规定年满18随的男性公民在28随之前服完兵役,女性公民自愿服役。服现役期满后符合条件的转服预备役,符合义务兵役条件而未服义务兵役者,也要服预备役。大多数男性公民在服兵役期间,接受正规的国防教育和军事训练。在服预备役期间,还要通过到现役部队参加军事轮训、到预备役部队训练中心参加培训、参加各种演习,继续接受国防教育和军事训练。德国没有专门的民防部队,民防主要依靠150万义务和志愿人员。他们按地区组成抢救队、消防队、维修队、卫生队、三防队和空中救护队等,要接受12个月的专业训练。
德国政府每年组织青年学生参观军队、国防部及北大西洋公约组织驻德国的军事机构。德国军队定期举办开放日活动,开放部分军事基地、军事设施和武器装备供民众参观,使民众了解军队,了解国家的安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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