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看新《兵役法》五大亮点
《兵役法》是国家重要的军事基本法,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军事基本法律。今年10月29日,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并于通过之日起施行。本次《兵役法》修改共涉及49个条文,是《兵役法》实施以来进行的最大规模的修改。此次修改特点鲜明、亮点纷呈,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总体看来,呈现出五大亮点:
亮点一:适龄青年优先服役
优秀青年在服兵役与工作、上学冲突的情况下,应当怎样选择呢?新《兵役法》规定,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同时,删去了旧《兵役法》关于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的规定。
亮点二:征兵年龄范围放宽
高中毕业、大学在读、大学毕业等类青年服兵役的年龄范围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新《兵役法》规定,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服现役。这样,征兵人员的年龄范围扩大到:军队需要和个人自愿,当年满17周岁;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在校大学生,18至22周岁;大专毕业生23周岁以下;本科毕业生,24周岁以下。放宽对大学生青年的年龄限制,一方面是适应部队信息化建设、提高我军兵员素质的需要;另一方面,也给大学生青年提供了入伍锻炼的机会。
亮点三:确立兵役登记制度
新《兵役法》明确了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并将兵役登记时间由每年9月30日提前到6月30日,以便与各级各类学校学生毕业的时间相衔接,吸收高学历人才参军入伍。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6月30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确立兵役登记制度,有利于各级兵役机关及时掌握辖区内本年度兵源情况,方便有志青年报名入伍,献身国防。
亮点四:退役安置方式多样
退役安置政策一直是广大应征青年和部队官兵关注的焦点。从今年起,我国退役士兵安置制度进行改革,实行城乡一体化安置,取消了城镇义务兵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做法,代之以发放退役金、扶持就业等多种安置方式。新《兵役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义务兵和服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作复员安置,按照有关规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享受有关就业、升学优惠政策和当地经济补助;服役满十二年的士官作转业安置,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士官,退出现役后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军官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也可自愿选择自主就业。
亮点五:关注军人福利待遇
军人的工资、福利待遇如何,能否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一直是广大应征青年及部队官兵较为关注的问题。新《兵役法》规定,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待遇。现役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国家建立军人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现役军人的福利待遇。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规定的军人保险待遇。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