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防建设
中国的国防建设,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军队坚持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贯彻积极防御的战略方针,加强质量建设,依法治军,勤俭建军,积极参加和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为国家的安全稳定和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国防体制
中国根据宪法、国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建立和完善国防体制。国家对国防活动实行统一的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并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体制。总参谋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军事建设,组织指挥全国武装力量的军事行动。总政治部负责管理全军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总后勤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军后勤工作。总装备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军武器装备建设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是国家的常备军,主要担负防卫作战任务,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预备役部队平时按照规定进行训练,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战时根据国家发布的动员令转为现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维护社会秩序。民兵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任务,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中国人民解放军由陆军、海军、空军和第二炮兵组成,在全国范围内设立7个军区。
国家对国防科研生产实行统一领导和计划调控。国务院负责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国家实行国家军事订货制度,保障武器装备和其他军用物资的采购供应。国家对国防经费实行财政拨款制度,并根据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确定国防资产的规模、结构和布局,调整和处分国防资产。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动员准备和动员实施工作。国家在和平时期进行动员准备,将人民武装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动员准备纳入国家总体发展规划和计划,逐步完善动员体制,建立战略物资储备制度。国家重视开展国防教育,并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军事法制建设
中国重视军事法制建设,把加强军事法制建设作为实现国防现代化和军队正规化的基本途径和重要保障。国家为适应新时期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确立了依法治军方针,全面加强军事法制建设,保障和推动中国的国防和军队建设沿着法制化轨道前进。
1982年后,中国在国家立法体制中进一步健全了军事立法体制,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法律;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军事法规,或者与国务院联合制定军事行政法规;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制定军事规章,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军事行政规章。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立法程序暂行条例》,从立法规划、计划到法规起草、审议及发布实施,作了明确规定,实现了军事立法的规范化、制度化。
十多年来,中国军事立法取得了显著成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等12件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法律以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了《国防交通条例》、《征兵工作条例》、《民兵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等40多件军事行政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司令部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等70多件军事法规;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制定了1000多件军事规章。中国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主要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初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事法体系。中国军事立法在坚持符合本国国情、军情的同时,还注重与中国在国际军事领域已经加入的条约、协定相衔接,使军事法的内容与国际法准则和惯例相一致。
国家在国防建设领域,依法确立和健全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国防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了兵役制度、国防动员制度、国防科研生产制度、国防资产管理制度、军事设施保护制度以及军人抚恤优待制度等基本国防制度;在军队建设领域,依法确立了军队的性质、任务和建设方针,实行了军人衔级制度、军事训练制度、司令部工作制度、政治工作制度、后勤保障制度、警备勤务制度、军纪奖惩制度等一系列重要制度,保障了国防活动和军队建设在法律的规范和调控下有序地进行。
为了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军队的统一实施,国家在军队中建立了军事执法体制、军事司法体制和军事法制机构、法律服务组织,构成了比较完整的军事法制组织体制。军事执法体制,主要由负责军事法实施的军队各级领导机关和职能部门构成,并在军级以上单位设立了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能的纪律检查机构和财务审计机构,全国大、中城市驻军建立了纠察处理违纪军人、违章军车的警备勤务机构。军事司法体制,由国家设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区级单位、军级单位的三级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构成,它们与军队各级保卫部门分别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依法办理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军事法制机构,由中央军委法制局和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编设的法制机构或人员组成,负责管理全军和军队各单位的法制工作。法律服务组织,由军队各级设立的法律顾问处和法律咨询站组成,专门为军队各级领导机关决策和部队官兵的涉法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1997年底,中国军队中的法律顾问处达到240多个,律师1360多人,基层法律咨询站达到4250多个,法律咨询员65700多人。
中国重视在军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部队教育训练的轨道。为增强官兵的法律素质,根据国家关于在全体公民中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统一部署,1986年至1995年中国军队连续开展了两个五年普法教育活动。1996年初,中国军队开始第三个五年普法教育。
国防费
中国一贯注重合理的国防费规模,根据国防需要和财力可能,按照综合平衡的原则安排国防费用。改革开放以来,为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中国政府严格控制国防支出,国防费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
中国政府对国防费始终坚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了完善的管理体制和法规制度。国防费预算、决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国家和军队的审计机关对预算的执行过程实施严格审计监督。
按支出项目分,中国国防费包括:人员生活费,主要用于军官、士兵、文职干部和职工的工资、伙食、服装等;活动维持费,主要用于部队训练、工程设施建设及维护和日常消耗性支出;装备费,主要用于武器装备的科研、试验、采购、维修、运输和储存等。按保障范围,既包括现役部队,又包括民兵、预备役部队,并负担了相当一部分社会性支出,主要用于部分退役军官的供养,军队子弟学校、幼儿园,培养军地两用人才,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和参加抢险救灾。
勤俭建军、艰苦奋斗是中国军队的优良传统。中国军队除开展清仓利库和修旧利废等群众性节约活动外,还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农副工业生产和经营活动,主要目的是为了安排随军家属和子女就业,改善基层部队官兵的物质文化生活。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坚持国防建设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的大局,较大幅度地减少了国防投入。1979年至1994年的16年间,国防费的绝对值年平均增长6.22%,与同期全国商品零售价格总指数年平均上涨7.3%相比,实际负增长1.08%。
1995年至1997年,中国年度国防费分别为636.72亿元、720.06亿元和812.57亿元人民币。年度国防费的增加,主要是在社会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提高的情况下,保证军队人员的生活水平能够同步提高,官兵的生存生活条件得到改善。即使这样,这期间的国防费占同期国家财政支出的比例也在逐年下降,分别为9.3%、9.1%和8.8%。
1997年度中国国防费的构成为(图表1):人员生活费291.62亿元人民币,占35.89%;活动维持费265.36亿元人民币,占32.66%;装备费255.59亿元人民币,占31.45%。从上述构成可以看出,国防费的大部分用于人员生活和正常活动维持,而且还负担了40多亿元人民币的社会性支出,约占年度国防费的5%。
图表1 1997年度中国国防费构成(单位:亿元人民币)
与世界其他一些国家国防支出相比,中国国防支出的总体水平是比较低的(图表2)。
图表2 1997年度中国国防费与部分国家国防费比较(单位:亿美元)
注:按1997年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1美元=8.29元人民币
按人民币对美元的汇价计算,1997年中国国防费仅为98亿美元,只相当于美国的3.67%、俄罗斯的61.25%、英国的27.53%、法国的26.7%、日本的22.79%、韩国的56.98%。
中国国防支出的低水平,不仅反映在国防费的绝对值上,而且也反映在国家国防负担的相对比例上。近20年来,中国国防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一直在下降(图表3)。与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相比,中国国防负担的相对比例也是较低的(图表4)。
图表3 1978-1997年中国国防费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例
图表4 1997年度中国与部分国家国防费占国内生产总值(GDP)和财政支出比例的比较
注:1.国防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 国防费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 2.图内数据来源于上述国家公布的国防报告、财政报告或其他政府文告。
裁减军队员额
1997年9月,中国庄严宣布:中国军队在八十年代裁减军队员额100万的基础上,将在今后三年内再裁减军队员额50万。这一单方面裁军的重大战略决策,再一次充分表明了中国热爱和平的真诚愿望,是中国为推动进一步降低世界军备水平,增强相互信任,促进人类和平事业所作的新的努力。
中国奉行防御性的国防政策,中国军队的数量与规模始终控制在维护国家安全需要和国力许可的范围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分别在1955年和1958年进行了两次较大规模的裁军行动。八十年代中期,中国军队建设的指导思想实行战略性转变,从过去随时准备应付大规模侵略战争转变到和平时期建设的轨道上来,军队的规模和体制编制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1985年,中国政府决定单方面裁减军队员额100万,至1990年实际裁减103.9万人。1990年后,中国人民解放军经过陆续调整,其规模进一步缩小。再次裁减员额50万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规模将保持250万人。
与世界多数国家的做法不同,中国把边海防部队、兵役动员机构、农副业生产管理机构、文职人员,以及预备役部队中的现役人员,均计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总定额。
中国此次裁军,将在三年内按计划、分步骤、积极稳妥地进行。其中,陆军拟裁减19%,海军拟裁减11.6%,空军拟裁减11%。在精简员额的同时,将优化结构,调整编组,理顺关系,走质量建军、科技强军的道路,把中国军队现代化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参加和支援国家建设
参加和支援国家建设,是宪法赋予中国军队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人民军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体现。八十年代以来,中国军队在完成教育训练任务的同时,积极参加和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为国家的繁荣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腾让、 开放军事设施。 中国军队在大量裁减员额的同时, 向地方腾让、 开放部分军事设施, 支援国家建设事业。 近20年来, 军队先后向地方开放101个机场, 开放和腾让29个港口码头、 300多条铁路专用线、 90条通信线路、 1000多个仓库、 300多万平方米军事用地及部分营房设施。
--参加抢险救灾。中国幅员辽阔,每年都有局部地区发生自然灾害。每当灾情发生,军队总是挺身而出,奋勇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抢救国家和人民财产。近20年来,全军共参加抢险救灾10万多次,出动官兵2300多万人次,机械车辆100多万台次,飞机、舰艇1.5万余架(艘)次,抢救遇险群众1000多万人,抢运各类物资2亿多吨。
--参加国家和地方的重点工程建设。中国军队参加了国家和地方的许多重点工程建设,并担负急难险重任务。近20年来,全军共投入4亿多个劳动日,出动机械车辆2500万台次,参加和支援重点工程项目1万多项。主要有铁路、高速公路和地铁工程150多项,隧道、涵洞340多个,桥梁260多座,公路、铁路4100多公里,码头50多个,民用、军民合用机场40多个,能源工程500多项,水利工程2000余项,通信光缆工程2万余公里,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旅游开发区建设500多个。
--发挥人才技术优势,开展科技助民。军队院校和科研、医疗单位,以及专业技术部队,采取转让科技成果、协助技术攻关、帮助培训人才等方法,积极为国家建设服务。10年来,军队以高新科技成果支援国家经济建设项目1000多个,解决国家急需的科研攻关项目150多个,向社会转让科技成果1万多项,培训各类科技人员近百万人,帮助地方企业技术改造900多项,使320家面临困境的企业扭亏为盈。
--支援农业和扶贫开发工作。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始终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为了支持农业发展,近10年来,军队疏通河道500多条,修筑水渠、堤坝20多万公里,兴修水库上千座,开荒造田和平整土地200多万公顷,为农业丰产打下了基础。驻贫困地区的部队,大力帮助当地群众发展生产,累计建立扶贫帮困点2.3万个,扶助近百万人口脱贫致富,军队集中力量支援了沂蒙山、太行山等20个重点地区的扶贫开发,帮助贫困地区创办乡镇企业3500多家,实施科技扶贫项目1.2万余个,培训农业科技人员450多万人次。各级医疗机构和驻军医院,向贫困地区累计派出医疗队860队次,对口扶持乡镇医院8100多所,支援医疗设备价值2000多万元,义务培训医务人员2万多人。
--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近10年来,军队先后投入1亿多个劳动日,帮助修桥补路、整治美化环境、修建供水供气供电工程等公益建设事业,共达10万余项,植树4亿多株。向希望工程捐款4157.55万元,捐赠各类物资价值1100多万元,援建各类“希望小学”697所,直接帮助11.5万多名失学儿童重返校园。
--培养军地两用人才。中国军队注重为国家经济建设事业造就和输送合格人才。根据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和官兵的愿望,《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专门规定每周六可用于集体组织两用人才培训和科学文化学习。自八十年代初中国军队开始有组织地开展培养军地两用人才工作以来,全军共有近百万名军官通过在职学习获得大专以上学历;85%以上的士兵在服役期间接受了多种民用技术培训,其中近半数获得技术等级证书。他们在退出现役后,成为加强国家经济建设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一支重要力量。
驻军香港
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开始担负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进驻香港,是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的重要标志,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重要保证。
中国人民解放军进驻香港,严格遵循了法律规定。1990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并派部队进驻香港。1996年12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7年7月1日,该法正式施行。香港驻军法规定,香港驻军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香港驻军的任务是,担负防卫勤务,管理军事设施,办理有关的涉外军事事宜,确保香港的安全稳定;香港驻军的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香港驻军实行人员轮换制度。香港驻军法还对驻军人员的义务与纪律以及司法管辖等问题作了规定。这就从根本上保障了香港驻军依法履行防务职责。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由陆军、海军和空军部队组成,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驻香港部队遂行防务,必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进驻香港之后,严格遵守香港基本法和香港驻军法,坚持依法履行防务职责,积极组织部队训练,加强部队正规化建设,学习香港的有关法律,使官兵熟悉香港的社会情况。按照香港驻军法的规定,与香港特区政府建立了工作联系,向香港社会开放了昂船洲、赤柱两处军事营地,供香港同胞参观,增强了香港市民对驻香港部队的了解和信任。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履行香港防务职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驻香港部队将始终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严格遵守香港基本法和香港驻军法,为确保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作出贡献。(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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