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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工作
宁夏大学科学研究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11月0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夏大学科学研究基金的管理,实现基金项目申请、评审、审批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夏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面向全校,凡从事教学、科研、技术、实验和管理工作的人员均可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第三条 宁夏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以提高学术水平和教学质量,促进学科建设、教学改革、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目标,为申报国家、自治区级科研课题的前期积累提供必要条件。科学研究基金重视基础研究,加强应用开发研究,支持高新技术研究,鼓励开展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的综合性研究。

第四条 宁夏大学科学研究基金分为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和科技开发与应用研究基金三类。

第五条 宁夏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的申请,一般每年集中受理一次(特殊情况下,学校发布的招标项目和科技开发与应用研究项目可随时申报),受理期限为当年的41日至531日。项目的研究时间为二年,从发出立项通知书后当年的71日开始计算。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申请宁夏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必须符合基金的资助范围。申请者可根据本人的研究方向、领域及前期工作基础,自行选择和设计,通过所在单位申报。

第七条 宁夏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的申请者,必须符合下条件和规定:

1、项目申请者(主持人)必须是我校在岗人员;

2、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科研道德,身体健康,具有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

3、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并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

4、能保证足够研究时间,并具备完成项目的条件;

5、申请者每次只可申报一个项目。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项目申请人提出申请:

1、承担学校科研基金项目尚未结题者;

2、离岗(进修、出国)或准备离岗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九条 申请者必须按《宁夏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书》的填报说明,认真如实地填写各栏目,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当为实际参加研究工作的人员。

第十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负责对本部门的申请项目进行审查筛选,保证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并对申请项目的科学意义、学术价值、应用价值、研究方法、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研究条件及申请者的水平和素质进行审查,就保证该项目的研究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时间、条件等签署具体意见。

第十一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应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将本单位申报的基金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统一报送科研处。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评审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宁夏大学科学研究基金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1,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3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会下设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科技开发与应用研究三个专家评审组,每个专家评审组由若干位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由基金委员会从宁夏大学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于应用类的研究项目,可根据情况适当从校外聘请同行专家作为评审组成员。

第十三条 宁夏大学科学研究基金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的中长期规划,发布学校重点招标项目;

2、组织专家进行基金研究项目的评审工作;

3、审批当年基金资助项目;

4、指导制定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科研处负责宁夏大学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宁夏大学科学研究基金坚持自愿申报,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重点支持以下范围的研究项目:

1、申报国家级(含部委)、自治区级项目未获准但专家评审意见较好者;

2、具有明显科学意义和学术价值,对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有较大促进作用的基础理论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3、能充分发挥现有学科优势,研究内容理论意义、实践意义较大,地方性、民族性或交叉性明显的项目;围绕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能充分利用我区自然条件或发挥我区自然资源优势的应用研究、软科学研究项目,以及针对我校教育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开展的教学改革研究。

4、具有明确应用目标,现有技术比较成熟,近期内可将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有明显经济效益的技术开发与推广及产学研合作研究项目。

5、已在其他部门立项,但研究经费明显不足,需适当匹配经费的研究项目。

第十六条 在条件相近时,优先资助具备下列条件的研究项目:

1、前期研究工作积累和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经费预算合理;

2、围绕重点学科、硕士点和博士点建设与发展所开展的科学研究、教学研究;

3、具有稳定的和较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备基本的研究条件和可靠的时间保证;

4、申请者科研信誉良好,已完成的科研项目质量较高,成果突出;

5、申请者系中青年的学科带头人或留学回国人员;

第十七条 科研处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提交科学研究基金委员会:

1、申请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2、研究内容重复或水平明显较低;

3、不具备科研能力,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

4、申请经费明显不合理;

5、已在其他部门立项(不包括需匹配经费的项目)。

第十八条 在立项评审过程中,必要时要求项目申请人向专家评审组进行项目可行性说明,并回答评审专家质疑。

第十九条 科研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年度支持条件,对通过评审的项目意见进行归纳,综合平衡后,报学校科学研究基金委员会。

第二十条 基金委员会根据当年资助范围和重点、资助数额,结合专家评审组意见,对资助项目及金额进行最后审批。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宁夏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一经批准,科研处将给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分别下达《宁夏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立项通知书》。项目负责人接到通知后,需根据立项通知书规定的年限和资助经费,签署《宁夏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合同书》(一式三份),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和科研处审核盖章后,作为经费启用和项目检查的依据。逾期不报,又不说明理由,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二条 《宁夏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合同书》一经签署即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协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人员必须严格履行。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自我管理,并对项目的完成时间和质量承担责任,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受资助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并承担和履行信誉担保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必须保证项目在资助期内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员相对稳定,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主要参加人员不得退出。确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调离)不能坚持正常研究工作,需更换或退出项目组,项目负责人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核实后报科研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资助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研究项目的内容、计划和最终成果必须达到设计要求,项目负责人未经同意和批准,不得随意延长完成期限,更不得随意中止研究工作。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研究成果的项目,科研处可向基金委员会建议中止或撤消。为维护良好的科研道德,凡在宁夏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的申请和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或立项后无客观原因一年内未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或成果内容严重偏离项目计划内容,经核实后,中止资助并取消本人两年内的申请资格。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如严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或严重违背科研道德,经核实后,基金委员会将追回已使用经费并予以通报批评,此外还将减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下年度资助项目数。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开支范围

第二十六条 宁夏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核定、超支不补的原则,按项目单独设帐,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科研处和财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和挤占。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充分利用本单位的工作条件,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宁夏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的经费必须用于项目的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经费和违反财务纪律的行为,均有权利进行抵制。

第六章 中期检查、验收与结题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中期检查工作由科研处统一布置。

第三十条 项目的中期检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内容包括:

1、项目研究进度、研究计划执行情况;

2、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的必要条件情况;

3、研究经费的使用情况;

4、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5、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须按要求填报《宁夏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由所在单位审查后,报送科研处,无故不报者,将中止下年度资助经费的使用。

第三十二条 受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宁夏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终结报告书》(一式三份)和《宁夏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经费决算表》(一式三份),与完整成果(包括论著、研究报告、技术文件等),尚未正式出版的著作须提供书稿,待发表论文需提供录用通知书)以及有关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专利证书、使用单位证明等)一并上报科研处。

第三十三条 科研处将已完成项目的材料汇总后,提交基金委员会,基金委员会负责组织各专家评审组对完成项目进行评审验收,验收采用项目负责人答辩,专家评审组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法,获得半数以上票数的方能通过验收。通过验收的课题视为结题。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未被通过的,允许课题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完善,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请验收,验收仍不合格者,按项目未完成处理,并视情况要求退还部分或全部研究经费,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因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未能按项目要求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致使项目验收不合格或未按期完成的,将减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下年度资助项目数。延期完成的资助项目不再计算该项目的科研工作量。

第三十五条 宁夏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委员会于每年9月进行当年完成项目的验收(特殊情况除外),对通过验收的项目,颁发《宁夏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结项通知书》,并将验收结果通知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

第三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未按项目计划进行实质性研究,而以其他成果代替项目最终成果的,将不予验收和结题。

第三十七条 宁夏大学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论文、论著、技术文件等)在出版、发表时均应标注宁夏大学科学研究基金资助字样。

第三十八条 宁夏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完成后所取得的任何成果,其所属权归宁夏大学。应用研究技术成果,项目组成员应大力推广,促使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第三十九条 宁夏大学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完成所取得的重要应用研究与技术成果,科研处负责报请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鉴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宁夏大学科学研究基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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