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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军人保险法(草案)
2011年12月28日  

廖锡龙受国务院中央军委委托向会议作说明

来源:解放军报  作者:记者陈小菁  时间:2011-12-27 06:01:13

    国防部网北京12月26日电 据解放军报记者陈小菁报道: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今天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首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草案)》。受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委托,中央军委委员、总后勤部部长廖锡龙就军人保险法草案作了说明。

    廖锡龙表示,军人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98年以来,国家和军队已经制定了相关政策制度,对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供给制学员以及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的保险作了规定,初步形成了军人保险制度体系。

    为了建立健全军人保险法律制度,适应国家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要求,保障军队有效履行作战训练、科研试验、维稳处突、国际维和、抢险救灾等多样化军事任务,解决军人服役期间的伤亡补偿、退役后与地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衔接,以及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社会保险难的问题,草案对相关内容作了进一步调整完善,规定了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等内容。制定出台军人保险法,对依法保障军人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维护军人合法权益,减轻军人后顾之忧,激励官兵履职尽责,增强部队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廖锡龙介绍,在立法的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三个原则:一是体现军人职业特点,针对军人高风险的职业特点,体现军人为国家安全牺牲奉献的价值,对军人服役期间伤亡的给予补偿,减轻军人后顾之忧,激励官兵履职尽责;二是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军人保险项目和待遇的确定,既要确保军人能够分享经济社会的发展成果,也要考虑现阶段我国财政的承受能力;三是与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根据军人来自社会、绝大多数要回归社会的实际,规范军人入伍前和退役后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保障军人退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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